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鼓勵我國事業發展競爭力優勢,積極爭取參與製作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並促使我國事業藉由累積國際級電影片之中高階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驗值,提升及培育我國電影數位視覺特效技術及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局影(輔)字第10620010352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事業發展競爭力優勢,積極爭取參與製作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並促使我國事業藉由累積國際級電影片之中高階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經驗值,提升及培育我國電影數位視覺特效技術及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及獲獎勵金者之資格
申請者及獲獎勵金者應為受委託參與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我國營利性事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前項所稱我國營利性事業,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所稱國際電影片,指由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之非國產電影片,或由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與我國營利性事業合作之跨國或跨地區電影片(包含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合作方式包括共同投資或聯合製作,但不限於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勞務、技術、其他利益等方式參與投資或製作)。
申請獎勵之國際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案(以下簡稱製作案)之提案單位,應為與製作案之委託者(以下簡稱委託者)簽訂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書之我國營利性事業為申請名義人。
申請獎勵之製作案,如係由二家以上我國營利性事業共同受委託執行製作,且由該二家以上我國營利性事業與委託者共同簽訂同一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者,應共同提出申請。但同一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案,由二家以上我國營利性事業分別與委託者簽訂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書者,得由各該受委託簽訂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書之我國營利性事業,分別或共同提出申請。
三、申請及獲獎勵金之製作案應具備之條件
(一)製作案之成品表現與輸出應為電影片(包括但不限於劇情片及動畫片)。
(二)製作案之電影片,應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三)製作案之電影片,應未獲本局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補助。
(四)同一申請者如受委託分別執行同一部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僅得以所受託製作案件中之一案,申請或獲本要點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核准函或獎勵金。
(五)不得以已與委託者解除或終止之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或製作合約書之製作案,向本局申請或獲本要點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核准函或獎勵金。
(六)製作案之重要工作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上開重要工作人員名單應由申請者提出,並經本局認定之。
四、獎勵金額上限
(一)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製作案總經費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者,獎勵金不得逾該製作案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且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製作案總經費未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者,獎勵金以該製作案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製作案或製作案使用之數位視覺特效技術,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經審議小組審議同意及本局核定者,其獎勵金額及比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作案或製作案之電影片,具指標性意義、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有助益或對我國電影產業及數位視覺特效產業發展具特殊貢獻者(如製作案為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業共同聯合爭取及合作執行,對整體電影產業及數位視覺特效產業發展具指標性助益或具體貢獻)。
(二)與國外技術合作或聘用國際知名數位視覺特效專業人士,引進國外創新電腦動畫、數位視覺特效技術或培育我國數位視覺特效技術人才、電影與數位視覺特效應用製作專業管理人才有特殊貢獻者。
(三)使用先進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設計開發創新或可建立模組化供其他電影特效使用之新數位特效技術或管理軟體。
五、申請方式及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申請類型檢具以下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已簽訂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但尚未簽訂受委託製作合約書之製作案:
1.應於簽訂製作案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之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核發核准函。但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前,已簽訂製作案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者,應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目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核准函。
(1)申請書。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以營利性為目的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營業項目包括得從事電影片製作、動畫影片製作或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文意。
(3)無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4)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5)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切結證明。
(6)製作案之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片名、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規劃內容及總製作預估經費金額,金額部分應另換算並註明新臺幣價格)影本。前開合作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7)製作案之委託者之事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8)製作案之電影片製作企畫簡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製作業之事業或公司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英文或中文片名、影片類型、製作規格、劇情大綱或劇情簡介、預計實拍地點、預計製作期程、目前製作進度、製作團隊簡介及預估製作總成本)。
(9)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預計執行內容規劃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規劃在我國及國外執行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之預計作業流程、預計使用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或器材及技術等內容說明)。
(10)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預計參與製作團隊規劃說明(應載明預計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之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預計擔任職務及預計參與技術服務項目)。
(11)參與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對我國電影產業及數位視覺特效產業之效益說明。製作案符合第四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申請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12)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2.取得本局核准函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獲核准函者),應自核准函之公函發文日之次日起二年內,與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完成製作合約書之簽訂,且應於該委託者實際給付合約所定總製作價金之百分之三十以上價金後之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獎勵金。但有第六點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1)申請書。
(2)本局核准函影本。
(3)經核准之製作案之製作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片名、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具體內容及總製作經費金額,金額部分應另換算並註明新臺幣價格)影本。前開製作合約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4)經核准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執行作業及執行細節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在我國及國外執行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等作業之工作流程、各項工作作業流程之辦理期程或時數、使用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或器材及技術說明)。
(5)經核准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說明(應載明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之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擔任職務及參與技術服務項目)。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經核准製作案之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之付款證明文件影本(Commercial Invoice或統一發票影本,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時間及金額)。
(7)經核准製作案之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之匯款證明文件。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如為我國營利性事業,應檢附該委託者匯款予獲核准函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核准函者)影本;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如為國外營利性事業,應檢附該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予獲核准函者之外匯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開立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及結匯匯款書)。其中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8)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已簽訂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之製作案:應於與委託者簽訂製作合約書,且該委託者已實際給付合約所定總製作價金之百分之三十以上價金後之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獎勵金。但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前,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後已與委託者簽訂製作案製作合約書,該委託者已實際給付合約所定總製作價金之百分之三十以上價金之製作案,應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依本款規定,向本局申請獎勵金。
1.申請書。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以營利性為目的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營業項目包括得從事電影片製作、動畫影片製作或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文意。
3.無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4.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5.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切結證明。
6.製作案之製作合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片名、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具體內容及總製作經費金額,金額部分應另換算並註明新臺幣價格)影本。前開製作合約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應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7.製作案之委託者之事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8.製作案之電影片製作企畫簡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影片製作業之事業或公司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英文或中文片名、影片類型、製作規格、劇情大綱或劇情簡介、預計實拍地點、預計製作期程、目前製作進度、製作團隊簡介及預估製作總成本)。
9.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執行作業及執行細節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在我國及國外執行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等作業之工作流程、各項工作作業流程之辦理期程或時數、使用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或器材及技術說明)。
10.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說明(應載明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或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之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擔任職務及參與技術服務項目)。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參與製作案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對我國電影產業、數位視覺特效產業之效益說明。製作案符合第四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申請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12.製作案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之付款證明文件影本(Commercial Invoice或統一發票影本,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時間及金額)。
13.製作案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之匯款證明文件。製作案委託者如為我國營利性事業,應檢附該委託者匯款予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申請者)影本;製作案委託者如為國外營利性事業,應檢附該委託者給付製作案製作價金予申請者之外匯證明文件(金融機構開立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及結匯匯款書)。其中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1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資料為簡體中文或外國語文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申請者及獲核准函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收付憑證之收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申請期限及遞送方式
(一)申請期限:申請者應依所擬申請前點類型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製作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以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製作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基於避免重覆補助及獎勵原則,同一申請者受委託分別執行同一部國際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案,僅得擇其中一件受委託製作案,向本局提出申請。違反者,經本局指定期限內未撤案者,所有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四)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獲核准函者已與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完成製作合約書之簽訂,且該委託者已實際給付合約所定總製作價金達百分之三十後,經雙方解除或終止製作合約書者,獲核准函者不得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向本局申請獎勵金。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五)申請者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取得本局核發之核准函後,其核准函所載之獲核准函者、經核准之製作案之委託者或電影片事後有異動或變更者,原獲核准函者不得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向本局申請獎勵金。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六)已與委託者簽訂受委託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合約書之製作案,於該委託者已實際給付合約所定總製作價金達百分之三十後,經雙方解除或終止製作合約書者,不得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本局申請獎勵金。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七)製作案之申請應備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撤案或獲獎勵金與否,概不退還。
七、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獲核准函者資格、製作案申請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獲核准函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獎勵之製作案不符合第三點、第五點或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審議小組之組成:
1.製作案核准函及獎勵金之審議,由本局遴聘影視、數位視覺特效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2.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3.外聘之審議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審議小組審議會議結束及該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審議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製作案進行實質審議,並就製作案核准函及獎勵金核發之准駁、獎勵金額及獎勵比率提出建議。上開獲核准函名單、獲獎勵金名單及其獎勵金額、獎勵比率,應由本局核定之。
審議小組實質審議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或獲核准函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或獲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或獲核准函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審議小組認定仍不全者,審議小組應逕為實質審議。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審議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審議委員於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議委員於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議之製作案無關聯,並對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及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審議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審議委員之聘任;審議委員與該次審議之製作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製作案之獲核准函資格或獲獎勵金資格。
(四)決議方式:
核准函及獎勵金、獎勵比率之審議,應由審議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五)申請案經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審議並決議建議給予核准函或獎勵金,應於該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審議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包括獲核准函名單、獲獎勵金名單及其獎勵金額、獎勵比率)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獎勵金撥付方式
獲獎勵金者應於本局通知獲獎勵金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該公文函所載獎勵金額,分別檢具本局抬頭之獎勵金統一發票(本局統一編號為31839713)或領據,以及撥款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獎勵金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
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獎勵金。
九、獲核准函者及獲獎勵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議委員之公正性,致獲核准函或獲獎勵金受領資格,或獲領獎勵金。
(二)獲核准函者及獲獎勵金者應擔保獲核准函及獲獎勵金之製作案,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核准函者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獎勵金。
(四)獲獎勵金之製作案,應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五)獲獎勵金者應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
十、獲核准函者及獲獎勵金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核准函者或獲獎勵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核准函、獎勵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勵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獎勵金已領取者,獲獎勵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被撤銷核准函及獎勵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核准函及獎勵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勵;溢領之獎勵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獲獎勵金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獎勵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勵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獎勵金已領取者,獲獎勵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被廢止獎勵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獎勵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勵;溢領之獎勵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三)獲獎勵金者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獎勵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獎勵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獲核准函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核准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1.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未能於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期限內,與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完成製作合約書之簽訂。
3.已於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期限內,與經核准之製作案委託者完成製作合約書之簽訂,且於委託者尚未依製作合約書給付任何製作價金或實際已給付之製作價金未達製作合約書總製作價金之百分之三十前,已與委託者解除或終止製作合約書。
十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獲核准函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獲核准函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獲核准函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獲核准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獲核准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獎勵資格或影響其受領獎勵之權益。
(五)申請者、獲核准函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獲核准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規定
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局得依各年度本要點預算額度,核定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獎勵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本要點獎勵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獎勵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核准函、不撥付獎勵金,且申請者、獲核准函者或獲獎勵金者不得要求 本局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承辦人資訊
陳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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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 886-2-2375-8368 ext. 1429
FAX : 886-2-2375-8407